开放有3大好处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将对外开放
刘冬冬 曾亮亮
第16届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7月11日在北京召开。中美双方除就知识产权保护、纺织品贸易等议题达成广泛共识外,还讨论了政府采购等议题。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指出,从去年年底以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一直是中国对外关系中的重要议题。第16届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对这一议题的讨论,将加快中国开放这一市场的进程。
中国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于安告诉记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时的一个承诺。
据于安介绍,原来,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谈判时,WTO工作组希望,中国在加入WTO之后两年内开始进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的谈判。对此,中国政府代表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341段中答复承诺:中国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的表述并不一定都有法律承诺性质,但是该《报告书》第342段清单中提及的段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承诺,都属于《加入议定书》的内容。关于中国加入GPA谈判的第341段就在这一清单之中。
众所周知,国际贸易谈判以互惠原则为基础,达成的协议总体上是考虑互惠利益的结果。于安说,如果要免除承诺的义务,不但要在贸易和经济方面作出补偿,而且还有损于中国的国际信誉。因此,履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承诺只是早晚之事。
现在是谈判的最佳时机
于安说,按照2001年我国对WTO的承诺,2003年底前就应着手进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拖延至今日,这一问题日益成为中国处理对外关系中的重要事项。美国与欧盟等WTO成员在不同场合不断提及中国履行这一承诺的问题,开始加入谈判的压力不断增强。
于安告诉记者,未能在2003年底前开始加入谈判,确有客观条件的限制。首先,当时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尚在初建之中,明显缺乏对外开放的国内法制条件。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才开始生效,政府采购制度在各地实施。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尚不完整,难以对开放这一市场达成共识和形成统一的政策意见。其次,我国当时还处于对国际自由贸易的适应期。我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从2001年12月开始,国内普通商业和消费市场正处于适应国际自由贸易的过渡时期。中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时机明显不成熟。不过,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在积极着手谈判的准备工作。2003年,中央有关部门建立了专家小组,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问题进行研究。
时至今日,我国开始进行谈判的条件已基本上具备。于安认为,现在应当是开始谈判的最佳时机。他分析说,首先,自2001年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我国已经基本适应了国际自由贸易规则,国内经济增长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非常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不会对国内经济带来巨大冲击。第二,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提高,具备了占据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能力。不但外国供应商需要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而且外国的政府采购人也需要中国的供应商和中国的产品。“我国现在进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将有一定主动权。”他说。
谈判最多需要两年
至于谈判时间的长短,于安估计,正常情况下大约需1年半到2年的时间,不会再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那样,一谈就是14年。据他介绍,1994年4月WTO颁布的《政府采购协议》一共有24个条款。这个协议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实施非歧视原则,保证外国的供应商和外国的产品得到国民待遇,这也是同国内《政府采购法》最大的区别。因此在GPA的条款中,首要部分是保证非歧视原则实施问题,从对采购合同的估价、原产地原则、技术规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获得政府合同的平等竞争程序。从第7条到第16条主要规范采购中的招投标程序。第三部分是WTO的相关机构和争端解决等问题。
开放有三大好处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重要原则之一是扶持国内产业,由政府机关带头优先采购国货。可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意味着将允许采购外国产品,这与扶持国内企业的初衷不是大相径庭了吗?
于安说:“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了,中国的发展依靠对外开放、而不是保护。因此,有限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和国货出口都是利大于弊。”他认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该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部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有三大好处。
一是有利于我国产品进一步扩大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例如,美国一家大公司产品配件70%都在中国生产。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联邦政府要想购买这些产品,配件的生产国就必须是GPA的成员。因此中国成为GPA的成员后,将有利于中国产品的出口。
二是有利于提高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程度。以前只有国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加入GPA以后外国供应商将加入这一竞争。这不但使政府部门能够得到价廉物美的供应,而且还有利于促使国内供应商改进产品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被市场淘汰的供应商,只能是那些竞争力差的企业。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能用于保护落后,而应当用于鼓励竞争。
三是有利于规范目前国内市场的竞争制度。首先,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对货物和工程的不统一管理,有望在GPA的框架下得以协调一致。其次,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事实上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早已被打开。目前国内一些大的建设项目,从工程设计到建筑材料的购买,外国供应商已经得到很多政府的合同。这些合同中的资金,相当大的部分是财政性资金。
国内产业仍能得到保护
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是所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都面临的一个问题。于安说,受GPA冲击最大的是过去完全依靠政府订单的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也是谈判的内容。对那些需要保护的产业应当有所区别。如果企业对于国家至关重要,而进入市场竞争完全没法生存,这就需要国家有限度地保护。对那些与国计民生整体意义不大的企业,应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其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之道。国际上也不乏保护国内产业的例子,美国政府在与欧盟的谈判中,就长期坚持要写进有关中小企业的条款,保护本国中小企业的利益。我国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对那些需要经过保护才能发展的产业提供一段保护期。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发展,而不是无条件包养,这是提供政府保护的原则。
于安还特别强调,加入GPA后,并不意味着对国外产品完全开放,比如GPA条款中,货物的最低限额是13万特别提款权(相当于17万美元)。换句话说,如果采购合同没有达到17万美元,仍然可以不开放,外国产品仍然没有权利来投标。如果达到了17万美元,中方就有义务公开、透明招标信息,欢迎外方参与竞标。对工程而言,开放有个更高的限额,大约要45万特别提款权。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Upfiles/20058657475.doc
上一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