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单位:梧州市万秀区民政局
二、项目名称:救灾物资采购
三、项目编号:KWDD2J2008488
四、采购公告日期:2008年12月3日至12月9日
五、定标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六、成交公告日期:2008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18日
七、成交结果:
分标号 |
成交人 |
成交金额(元) |
A |
广西梧州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柒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整(¥71,232.000) |
B |
广西梧州市利伦商贸有限公司 |
壹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18,760.00) |
C |
广西梧州市利伦商贸有限公司 |
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45,850.000) |
D |
广西梧州市利伦商贸有限公司 |
贰万肆仟柒佰元整(¥24,700.00) |
八、谈判小组成员:李向东、冯炳新、陈玉珏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陈健芬 联系电话:0774-2810068
十、说明:
1、竞标人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成交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2、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4)相关证明材料;(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质疑或投诉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规定进行。
4、如不按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