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藤县公安局?江派出所综合楼工程
二、项目编号:KWDZ3G2008295
三、招标公告日期:2008年7月31日至2008年8月11日
四、定标日期:2008年8月26日
五、中标公告日期: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9月16日
六、原中标结果: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
藤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 |
柒拾壹万伍仟肆佰叁拾肆元陆角伍分(¥715,434.65) |
现中标结果更正为: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
藤县金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柒拾贰万捌仟叁佰玖拾捌元柒角壹分(¥728,398.71) |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黎波、胡航、石志仁、罗成光、李达光
八、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74-7299930
九、说明:
1、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中标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74-7288236。
2、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4)相关证明材料;(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质疑或投诉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规定进行。
4、如不按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