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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商机无限 掌握“规则”才能赢取订单
发布时间:2005-07-21

政府采购商机无限  掌握“规则”才能赢取订单

 

汽车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在政府采购比例上占有较大份额。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家庭购车比例呈现出迅速上升的态势,政府汽车采购在稳步增长的同时,对于民间购车更是起到导向和辐射效应,因而受到汽车厂商的格外重视。

种种迹象表明,为了在方兴未艾的政府采购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今年以来,汽车厂商纷纷加大了这方面的市场研究和人力物力投入。但与其他市场有所不同的是,政府采购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的特殊市场,因而对各汽车厂商来说,掌握这个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游戏规则”,就显得特别重要。

协议供货制度是汽车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一直受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普遍关注。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京内京外所有单位)将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将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把集中采购扩展到各级预算单位,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共同探索建立和谐有序、科学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这必将促使规模已经较为可观的政府采购市场迅速增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级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规定,汽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一个重要品目,具体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四类。《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此,中央国家机关的汽车采购必须依法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否则就是违法的。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让采购单位感到快捷和便利的有效方法,基本思路是,在服务项目上广泛实行招标定点,对通用商品则全面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汽车采购方面,根据国内汽车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各部门的需求,按照节约资金、方便采购的原则,采取了与国内主要汽车生产厂商直接谈判后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采购方式,也就是协议供货制度,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各品牌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实行优胜劣汰,在充分满足各部门用车多样性需求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品牌的集中度。对于标的额比较大的采购项目,还会单独组织公开招标,或者采取在协议价格的基础上二次竞标的方式,通过厂商的充分竞争,获得比协议供货价格更加优惠的最终采购价格,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据介绍,通过谈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目前已经与上海大众、上海通用、一汽-大众、一汽丰田长安福特、江淮瑞风、郑州日产、北汽福田、北京现代、北京吉普、东南汽车、东风日产、华晨金杯、湖南长丰、荣城华泰等十余家汽车生产厂商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国务院各部门都要按照协议执行,各部门在购买这些厂商生产的汽车时,可以直接从指定经销商处优先提车,并按不同车型获得相应的价格折扣。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京外各级预算单位也将执行汽车采购的相关规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的萎缩

党政机关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与汽车政府采购密切相关,作为汽车生产厂商,对此应予高度关注,尤其是公车制度改革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汽车政府采购。现行的公车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务用车费用过高,财政负担沉重,调查表明,一辆公务车的运行成本至少在6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0万元;二是公车私用现象严重,据调查,在公车使用中,办公事仅占1/3,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三是公车使用效率低下,资料显示,一台社会车辆每万公里的平均运行成本不过8000元左右,而党政机关用车则高达数万元,一辆出租车的使用效率是公车的5倍,而运营成本仅为公车的1/8左右;四是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轿车的现象仍然存在。

从发展趋势来看,对我国的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已经迫在眉睫。目前,上海、广东、江苏、湖北、江西、黑龙江、辽宁等十几个省(区、市)和国家审计署、国家宗教局等4个中央国家机关已经开始进行公车改革试点,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国管局等15个部门也实施了班车改革。

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尚晓汀主任介绍,我国公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实现公务用车管理的货币化和市场化,但这项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推动起来有相当的难度,车改政策的出台应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节奏相适应,总的来看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经过几年实践,各地公车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采取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取消公务用车,发放交通费用补贴;二是改革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三是保留各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但车辆报废后不再换购新车。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公车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很多,出台统一政策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尚晓汀主任还表示,一项新政策的出台不可能马上解决所有问题,政策的完善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从国家政策层面上来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也不会搞“一刀切”,既是实行公务用车管理的货币化和市场化,政府仍然需要保持相当一部分的公务在编车辆,对于这部分车辆仍然需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尽管与现在的规模相比可能会有所萎缩,但决不意味着汽车政府采购市场将不复存在。就目前情况来讲,在车辆配给制的条件下,各地汽车政府采购量每年都在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汽车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总体支出中仍然占有较大份额,这个需求总量非常大,所以仍然是汽车厂商的必争之地。这种状况在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存在。

厂商参与政府汽车采购必须了解公务配车标准

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汽车厂商还应该看到,汽车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9年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厅字【1999】5号文件),明确了党政机关汽车购置配备标准。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4年6月,向国务院各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文件规定,国管局根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情况,核定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部长、副部长级干部按1人1辆配备专车;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来定编;根据部门既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含3.0)升以下、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2.0(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

中央国家机关确实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的轿车,要报国管局审批。中央国家机关经批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需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该规定另行制定,报国管局备案。所有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统一购置、配备。

关注并积极参与汽车政府采购,是所有汽车制造企业和供应商的必然选择,提高中标率赢得采购订单,是每一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迫切愿望。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刚刚实行,对于不少汽车厂商来讲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汽车厂商要想参加政府采购竞争,赢得中标机会,就必须加强生经营管理,做好产品和服务,并深入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和各个运行环节,制定实施正确的政府采购营销策略,从而在激烈的政府采购竞争中脱颖而出,最终赢得采购订单,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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