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5页,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其中UPS电池技术要求第8条:★8、电池厂商必须具有5年以上蓄电池组的设计、制造经验,不接受贴牌或代工的产品。所投的电池需由国家泰尔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泰尔检测报告。其中,招标要求不接受贴牌或代工的产品,这一条如何评判与界定,是否可以要求蓄电池厂家提供蓄电池的生产许可证来作为该条招标要求的文件性质料来佐证?
答:①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17】3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现国家已取消对蓄电池产品生产厂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蓄电池产品生产厂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来进行该条招标要求的文件性资料进行佐证。
②因该条款要求电池产品需有国家泰尔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泰尔检测报告,经咨询,该中心所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均有标识有产品的生产厂家。故可提供电池生产厂家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应投标产品的国家泰尔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泰尔检测报告来作为该条招标要求的文件性资料进行佐证。
2、请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正本及副本份数。
答:投标文件要求壹份正本,肆份副本。
招标代理单位: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