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编号:KWCD2G2015047
三、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6月11日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联系人:陈维 联系电话:0773-8998063
地址: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七星区骖鸾路国家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四号小区湘商大厦四层)
五、文件更改事项及内容:
1、投标人须知第15条“证明文件”第5款内容原为:投标人2011 年至今完成同类或类
似项目的业绩;
现更改为:投标人2012 年至今完成同类或类似项目的业绩;
2、“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其他要求第7条原为“投标文件需提供投标人最近3个月国税纳税证明”。
现更改为“投标文件需提供投标人购买标书之前最近3个月国税纳税证明”。
3、第三章合同基本条款第4条第4.2款内容原为:“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3年,从
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
理和更换零部件,并提供备件更换,备件数量不少于合同数量的5%,备件留存在甲方,
在甲方购买的设备需要维修时,甲方可以自由使用备件进行更换”。
现更改为:“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4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
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并提供备件更换,备件数量不少于合同数量的1%,备件留存在甲方,
在甲方购买的设备需要维修时,甲方可以自由使用备件进行更换”。
4、第六章评分办法第6条第②款内容原为:“投标人出具投标前三个月国税纳税证明或纳税
缴款底单,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国税纳税金额的多少综合评分,合计缴纳国税金额最高
者得2分,其它投标者的得分按其纳税金额占最高纳税金额的比重计算得分。须提供纳税
交款底单或证明原件供核查,不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现更改为“投标人出具标书购买之前最近三个月国税纳税证明及纳税缴款底单,评标委
员会根据投标人国税纳税金额的多少综合评分,合计缴纳国税金额最高者得2分,其它
投标者的得分按其纳税金额占最高纳税金额的比重计算得分。”。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原为:2015年7月3日上午9时整。
现更改为:2015年7月7日上午9时整。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时间原为:2015年7月3日上午8时至9时。
现更改为:2015年7月7日上午8时至9时。
请按以上更改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