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生产力发展及社会进步的趋势需求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从现代信用学基础理论看,信用问题既涉及经济交易,又涉及社会综合管理。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在现代信用经济中,社会与市场既按传统的真实资本配置资源,又按信用资本配置资源。信用已经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共同参与社会资源配置,以达到资源配置公平、有效的最优状态,形成新的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在传统经济条件下,人们拥有设备、厂房、资金等才能开展生产,达成交易,获得经济利润。具有实物资本是人们参与经济交易和社会资源配置的必备前提条件,否则就将“出局”。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人们凭借自身积累的信用资本,也可以完成融资、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获取相应的经济利润。信用是资本,社会发展赋予了人们拥有这种社会人文资本的机会,用一套新的制度和办法让每一个人都能积累和提升自己的信用资本,并以此公开、公平地参加社会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的分配,“不以出身论英雄”,让经济更有活力,让社会发展更公平。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有所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政府的推动力度逐渐加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就。
行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探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依托行政管理职能,归集信用信息,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或系统建设;二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探索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比对和交叉稽核,推动联合监管。
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践,纷纷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一是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保障了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积极推动各项基础性工作,制定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出台相关法规;三是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切入点促进信息共享;四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目前发展还很不完善,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市场主体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信用意识与道德规范。
公民的信用习惯还没有真正养成,信用意识和道德规范还没有固定下来,还没有形成对守信者奖励、失信者惩戒的社会规则,整个社会的信用关系还比较脆弱,正在稳定与成熟中。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对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如何公开与共享?怎样使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信息还不能正常、长效、固定地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大量信用信息资源被浪费,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包括授信机构、交易者、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需要信用信息又无处可寻。同时,信用信息在部门之间互相封锁,无法互联互通,很难实现失信惩戒联动。
信用中介产品与服务。
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对信用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信用中介的产品与服务水平还不尽如人意。目前,虽然也有了一些征信、资信评级、信用调查、信用咨询等,但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产品不丰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处于无序、弱小、萌芽的行业发展早期状态。
信用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我国信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尚缺乏与信用相关的专业管理上位法,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法规,但适用范围有限、地方法规之间不能统一,不利于对失信行为的统一防范和惩戒,使失信者有侥幸心理并很容易寻到可乘之机。
行政监督与管理。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市场、中介服务的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尚不明确,监管暂时缺位,信用监管制度的建设落后于社会各界的需求。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没有一个统一指导意见、组织体系框架、运行机制、总体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任务缺乏连续性。在无信用立法、无明确行政监督与管理的情况下,信用服务业很难有大投资、大发展,市场在观望。
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与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只有二十余所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而其中有一半是在2005 年后才开始招生或获准招生的,这与我国对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强烈反差。同时,获准设立信用管理专业的学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专业教育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很少有企业在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因此,很多企业因对客户缺乏了解,缺少专业的征信与评级,对客户授信不当缺乏科学的管理流程,而导致受骗上当,出现经济纠纷。
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创新的社会综合管理机制。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和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构建新型社会信用秩序,增强国家竞争力,促进信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招投标行业信用建设的目标及重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从理论上说,信用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则的合理性与广泛认同性是社会公众遵守信用秩序的基本前提。我国正在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文化,信用正在从道德理念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本,信用产业链正在形成。信用从文化到商品、从定价到流通,新的信用经济运行与创新的社会治理等一切新规则正在孕育。在我国,现在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信用制度与规则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招标投标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亟待建立信用制度与规则,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
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建设是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信用建设得好,不仅可以有效惩治招标投标领域的失信行为、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生产,而且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此外还能有效促进招标投标部门转变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吴晶妹,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用管理学科带头人,北京信用协会会长)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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