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我们常见的“投(竞)标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例如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等)一个工厂、企业或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行为上有区别。法人的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法人代表做出。法人代表的行为不是自身的行为,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或公司等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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