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74号令非招标相关条款对照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该站编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已于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4号令对《政府采购法》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作了精辟的充实,使法规更现实、灵活、易操作,对从业人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笔者将二者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相关内容列表如下,与读者共同学习。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相关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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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竞 |
选用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采购方 |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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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无此项内容 |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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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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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
无此项内容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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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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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选用 |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
评审 |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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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
无此项内容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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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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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
选用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
采购方 |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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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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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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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
无此项内容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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