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己由宾发改项字[2012]17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宾阳县人民法院,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件已报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资金为自筹,并已到位。招标人为宾阳县人民法院,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17日,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5时(北京时间,下同), 到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五楼(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持报名资料报名。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开标时间:2013 年6月28日北京时间下午3时30分。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3年6月28日北京时间下午3时30分(如有变故另行通知),地点为:南宁市金花路3号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在http://ztb.gxi.gov.cn/(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www.kwbid.com.cn(广西科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index.jsp(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招标人:宾阳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宾阳县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五楼
联系人:乐主任 联系人:葛继广
联系电话:0771-8234910 联系电话:0771-2023857 0771-2026101(传真)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