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竞标人:
竞标文件第8页第12条 “竞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部分条款作以下更改:
第12.1条第⑴项原为:竞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
现更改为:竞标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内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提供);
请按以上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特此通知!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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