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拟在近期对以下项目进行院内议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区医疗区室外地下管网、管线测绘项目
2.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3.工程地址:南宁市邕武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
4.上控价:42万元。
5.施工内容:相关细项请查看附件工程量清单。
6.工期:15日历天。
7.响应服务期限:1年。
二、结算及付款方式:
1、采取固定折扣单价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测量面积或按管线总长度(管线测量费基价单价为单管单线,例如:有管按管计算,无论管内含有数根线都按管长计算,无管按单线计算)取费,两种取费中低值进行结算。中标单位需在完工后提供结算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和结算。无预付款,测绘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响应服务期限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2、履约质保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方中标通知(书面或者电话通知)2天内,承包人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发包人指定账户。未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弃权。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发包人总务科负责办理。在合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扣除承包人赔偿金或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一次性向承包人返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三、服务质量、工期要求及成果提交:
1、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
2、15天完成本项目建设范围内地块及周边区域的地下管线探测,探测内容包括电力、给水、雨水、污水、中水、气动物流、燃气、电信、移动、联通、路灯、信号及保密(其中军用管线应与部队进行协调确认)等管线。
3、出具测量报告及1:1000分幅图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4、若报价人逾期交付测量报告及相关图纸,每超过一天,应按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天数超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测量、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证书,企业近三年无发生诉讼及仲裁。
5.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有测量测绘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6.报价人近三年内完成3个类似测量测绘项目的,需提供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供应商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9.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报名一律无效。
五、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2024年 8月15日-8月19日
2.报名方式:邮件报名,具备上述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见到本公告后,将报名资料扫描件(PDF格式,请确保扫描后资料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报名无效)发至邮箱qyyzb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报名公司名称与所报项目名称,邮件正文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如果有多份扫描件文件的,请将文件打包为压缩包,格式要求为.zip格式。邮件标题格式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区医疗区室外地下管网、管线测绘项目-公司名;
邮件正文格式要求示例: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区医疗区室外地下管网、管线测绘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张三,12312341234
电子邮箱:123456789@xx.com
报名公司名称:XXXXXX公司
3.报名材料首页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运营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有关业绩证明文件(合同)。
5.报名咨询邮箱:qyyzbb@163.com (有问题请先邮件咨询)
6.项目咨询电话:0771-2186614 总务科
六、报价要求
1、请各报名公司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含报名的全部材料),文件一式八份。报价清单为第一页,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
2、需按照附件清单中内容进行报价,报价需包含价格、工期、质保期;
3、议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仅通过邮件通知,请各公司注意查收邮件。
七、附件:
附件1-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区地下管线探测报价标准
附件3-勘探图纸及面积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