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北院门诊一楼加建房加固及安全鉴定工程项目。
2.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3.项目地点:南宁市邕武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
4.施工内容:对北院门诊一楼加建房进行加固工程并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公司对加建房进行安全鉴定,出具安全性检测报告。相关细项请查看工程量清单。
5.工期要求:21日历天。(包含出具安全性检测报告时间)
6.上控价:16万元。
7.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8.结算方式: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中标单位需在完工后提供结算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和结算。
9.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若审定后的结算价低于合同价,按结算价97%支付),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投标人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的施工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三年无发生诉讼及仲裁。
4.具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供应商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否则报名无效。
三、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3日-10月27日
2.投标保证金:3000元(约按工程控制价的2%缴纳,缴款时应注明:北院门诊一楼加建房加固及安全鉴定工程项目)。
保证金账户信息、开票信息: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纳税人识别号:12450000498500618J
地址、电话: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号 0771-2614260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
账号: 6313 33260
供应商应按要求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并凭医院财务科开出的收款单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招标办公室报名,否则不予报名。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
3.报名方式:具备上述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见到本公告后,携带有效证件及证明前来我院招标办公室报名,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报名资料扫描件(PDF格式,请确保扫描后资料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报名无效)发至邮箱qyyzbb@163.com,在邮件标题注明报名公司名称与所报项目名称,邮件正文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如果有多份扫描件文件的,请将文件打包为压缩包,格式要求为.zip格式。邮件标题格式参考:北院门诊一楼加建房加固及安全鉴定工程项目-公司名;
3.报名材料首页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留QQ邮箱)、报名公司名称,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4)医院财务科开出的收款单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投标保证金退付账户名称、投标保证金退付开户银行全称、退付银行账号;(为确保保证金的及时退付,以上信息请认真核对后备注至投标保证金收款单复印件背面)
5.报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职工宿舍区)13号楼二楼招标办公室。
5.报名电话:招标办0771-5722430 唐老师
6.项目咨询电话:总务科 0771-2186614
四、议价要求
1.根据工程量清单要求及格式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一式八份;
2.报价文件内容需包含价格、工期、质保期;
3.议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附件材料:
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