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名称:南宁市明秀西路53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第一期工程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
二、招标项目编号:KWAD2G2020088
三、招标人名称:广西民族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工 覃工
联系电话:0771-2311808 0771-5725920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D区五层
项目联系人:梁伟贞
联系电话:0771-2023650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2月20日
六、更正日期:2020年2月25日
七、更改内容:
1、原采购文件第17页付款条件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作为排产款,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开始排产设备。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2、乙方应在收到排产款后45日历天内生产完毕所有电梯设备并全部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查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4、施工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件,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开始组织人员进场勘察工地土建情况,并与甲方确认最终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电梯设备主体安装完毕,电梯达到快车运行,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项目所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七日内(乙方须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正本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同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5、甲方应当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
现更改为:“1、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作为排产款,乙方收到该款项后5日历天内开始排产设备。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应在收到排产款后45日历天内生产完毕所有电梯设备并全部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查验合格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施工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件,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开始组织人员进场勘察工地土建情况,并与甲方确认最终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电梯设备主体安装完毕,电梯达到快车运行,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项目所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7日历天内(乙方须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正本给甲方,同时开具全额合同总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同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
4、在质保期满后,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7日历天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
2、原采购文件第20页3.2付款条件为:“3.2、付款条件:
3.2.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作为排产款,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开始排产设备,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3.2.2、乙方应在收到排产款后45日历天内生产完毕所有电梯设备并全部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查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2.3、施工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件,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开始组织人员进场勘察工地土建情况,并与甲方确认最终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电梯设备主体安装完毕,电梯达到快车运行,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项目所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七日内(乙方须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正本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同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
3.2.4、甲方应当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
现更改为:“1、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作为排产款,乙方收到该款项后5日历天内开始排产设备。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5、乙方应在收到排产款后45日历天内生产完毕所有电梯设备并全部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查验合格后7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6、施工现场具备电梯安装条件,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开始组织人员进场勘察工地土建情况,并与甲方确认最终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电梯设备主体安装完毕,电梯达到快车运行,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项目所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7日历天内(乙方须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正本给甲方,同时开具全额合同总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同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无息)。
在质保期满后,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7日历天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八、公告发布网站: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网www.kwbid.com.cn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