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柳州市融安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项目编号:KWAD3G2010512)有更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的内容“要求工期:30天(日历日)”和第41页投标函附录第3项要求工期的约定内容“30日历天”全部更改为“60天(日历天)”
二、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须知
三、招标文件第21页专用条款28.1中的内容“(2)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采购并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更改为:“(2)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采购并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四、招标文件第21页专用条款23.2款内容中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7期”全部更改为“《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5期”。
五、招标文件第32页备注第1项内容“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应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更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3项内容“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而由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附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查。”更改为“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而由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附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查。”。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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