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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融安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KWAD3G2010512)更改通知(一)
发布时间:2010-08-26

各投标人:

柳州市融安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二期)(项目编号:KWAD3G2010512)有更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的内容“要求工期:30天(日历日)”和第41页投标函附录第3项要求工期的约定内容“30日历天”全部更改为“60天(日历天)”

二、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须知7.3.6款内容“上限控制价计算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及配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信息价按2010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7期执行。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调整按:桂建标[2008]5号文调整,机械台班费用调整按桂造价[2009]15号文执行。工伤保险费按桂建管[200837号调整。”更改为“上限控制价计算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桂建标【200914)及其《广西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桂建标【200915)。材料信息价按2010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5期执行。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调整按:桂建标[2008]5号文调整,机械台班费用调整按桂造价[2009]15号文执行。工伤保险费按桂建管[200837号调整。”

三、招标文件第21页专用条款28.1中的内容“(2)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采购并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更改为:“(2)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采购并运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四、招标文件第21页专用条款23.2款内容中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7期”全部更改为“《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5期”。

五、招标文件第32页备注第1项内容“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应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更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3项内容“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而由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附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查。”更改为“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而由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附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查。”。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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