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需作如下更改:
一、第33页(评标标准)
原为:
(1)投标人 2006年度在南宁市保险业绩总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得0.1~2分;500~1000万元人民币得2.1~4分;1001~1500万元人民币得4.1~6分;1500万以上得6.1~8分。
现更改为
(1)投标人 2005、2006年度在广西区内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业绩(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请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每项得0.5分,满分8分。
请按以上更改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特此通知!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