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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广西北部湾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工程(KWOZ3G2009145)更改通知(二)
发布时间:2009-09-07

各投标人:

受招标人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广西北部湾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工程(KWOZ3G2009145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有如下更改:

一、第一章投标须知的更改

(一)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补充履约担保的约定:履约担保金额:由业主单位向中标人收取,数额为合同价的5%。履约担保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帐户另行通知。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建设地点“钦州市”更改为“钦州港”。

(三)第7款投标报价的更改:

1、第7.1款结尾增加: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

2、第7.1.2款“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更改为“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及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所填报的单价及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再作调整(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及政策性调整除外),投标人在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

3、在7.1.10款后增加三款:

17.1.11发包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有关土石方挖、填、弃(含超运)均以包干形式考虑在相关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土方类别、运距进行费用签证,投标人按所能承受的能力自行考虑。

27.1.12本工程不允许严重不平衡报价,经评标小组审核严重不平衡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7.1.13工程量清单的总造价应与最终报价相符(按本须知第19款规定作调整的除外),不能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否则作废标处理。

(四)第7.2款的更改:

1、“7.2计算依据”更改为“7.2本工程计价参考依据”。

2、在7.2.1款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更改为“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3、在7.2.2款后增加:

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增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政【200884号文)规定,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2)《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

3)《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

4)本工程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规定执行,作为不可竞争措施费。

5)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铝合金、电线等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投标期《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1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平均值调整(如今后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材料价格调整原则及办法,则按出台的规定执行)。

6)本工程砼工程采用泵送商品砼,钢筋为大厂品牌钢筋(柳钢、武钢、鞍钢、萍钢等),模板为胶合板模板、钢支撑,脚手架为钢脚手架,使用塔吊。

(五)第9.3.8款“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更改为“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表格执行;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电子文档(光碟)1套)”。

二、第二章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的更改

(一)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更改:

1、第23.1款增加: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2、第23.2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更改为“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3、第23.2①款更改为: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

4、第23.2④“材料设备以《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6期信息价为基准价,若《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价上涨(或下跌)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铝合金、电线可以调整价格”更改为“材料设备以《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6期信息价为基准价,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铝合金、电线等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基准期《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1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平均值调整”。

(二)第26款的更改:

1、“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已完工程量价款85%,保留金限额为每次付款额的15%...”更改为“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已完工程量价款80%,保留金限额为每次付款额的20%...”。

2、“...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更改为“工程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下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

(三)第34.34)款中“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无息)。发包人在2年的质量保修期满”更改为“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无息)。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修改:

第五条“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无息)”更改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无息)”。

三、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更改

(一)投标函附录中:

1、序号2约定内容“无”更改为“合同价的5%”。

2、序号7约定内容“结算价的3%”更改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二)在第九项中: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更改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增加: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请各投标人按上述更改的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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